2015年国家体育产业规模及增加值数据的公告

12月28日  |  阅读 603

        经核算,2015年,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总规模)为1.7万亿元,增加值为5494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8%。从国家体育产业11个大类看,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最大,分别为11238.2亿元和2755.5亿元,占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65.7%和50.2%;体育服务业(除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外的其他9大类)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为5713.6亿元和2703.6亿元,占比分别为33.4%和49.2%。

 

  特此公告。

2015年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体育产业类别名称

总量(亿元)

结构(%)

总产出

增加值

总产出

增加值

国家体育产业

17107.0

5494.4

100.0

100.0

体育管理活动

229.1

115.0

1.3

2.1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149.5

52.6

0.9

1.0

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276.9

129.4

1.6

2.4

体育场馆服务

856.2

458.1

5.0

8.3

体育中介服务

47.0

14.0

0.3

0.3

体育培训与教育

247.6

191.8

1.4

3.5

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100.0

40.8

0.6

0.7

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

299.0

139.6

1.7

2.5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

11238.2

2755.5

65.7

50.2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

3508.3

1562.4

20.5

28.4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155.2

35.3

0.9

0.6

注:若总量与分量合计尾数不等,是因数值修约误差所致,未做机械调整。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也称总规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反映常住单位从事体育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2015年第17号)。《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体育生产活动的特点,将符合定义的类别重新组合而成,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共130个分别归属,其中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包括37个行业小类,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包括3个行业小类,体育服务业包括90个行业小类。在130个行业小类中,11个行业小类的全部活动属于体育产业活动,119个行业小类的部分活动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体育产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资料,包括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体育彩票发行情况统计报表和全国体育场地普查资料等;二是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包括2013-2015年GDP最终核实有关数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以及2015年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等;三是有关部门资料,包括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