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体育产业规模及增加值数据的公告
12月28日 | 阅读 603
经核算,2015年,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总规模)为1.7万亿元,增加值为5494亿元,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8%。从国家体育产业11个大类看,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最大,分别为11238.2亿元和2755.5亿元,占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65.7%和50.2%;体育服务业(除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外的其他9大类)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为5713.6亿元和2703.6亿元,占比分别为33.4%和49.2%。
特此公告。
2015年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
||||
体育产业类别名称 |
总量(亿元) |
结构(%) |
||
总产出 |
增加值 |
总产出 |
增加值 |
|
国家体育产业 |
17107.0 |
5494.4 |
100.0 |
100.0 |
体育管理活动 |
229.1 |
115.0 |
1.3 |
2.1 |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
149.5 |
52.6 |
0.9 |
1.0 |
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
276.9 |
129.4 |
1.6 |
2.4 |
体育场馆服务 |
856.2 |
458.1 |
5.0 |
8.3 |
体育中介服务 |
47.0 |
14.0 |
0.3 |
0.3 |
体育培训与教育 |
247.6 |
191.8 |
1.4 |
3.5 |
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
100.0 |
40.8 |
0.6 |
0.7 |
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 |
299.0 |
139.6 |
1.7 |
2.5 |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 |
11238.2 |
2755.5 |
65.7 |
50.2 |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 |
3508.3 |
1562.4 |
20.5 |
28.4 |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
155.2 |
35.3 |
0.9 |
0.6 |
注:若总量与分量合计尾数不等,是因数值修约误差所致,未做机械调整。 |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也称总规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反映常住单位从事体育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2015年第17号)。《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体育生产活动的特点,将符合定义的类别重新组合而成,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共130个分别归属,其中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包括37个行业小类,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包括3个行业小类,体育服务业包括90个行业小类。在130个行业小类中,11个行业小类的全部活动属于体育产业活动,119个行业小类的部分活动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体育产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资料,包括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体育彩票发行情况统计报表和全国体育场地普查资料等;二是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包括2013-2015年GDP最终核实有关数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以及2015年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等;三是有关部门资料,包括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