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健身事业发展 民间资本介入将免部分税款

02月19日  |  阅读 2090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重点开展了几方面工作。针对目前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中存在的投入不足等问题,现行税收政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鼓励、引导和扶持。

    一是鼓励企业捐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是引导社会公众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般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

     三是支持发行购买体育彩票,保障健身事业资金渠道。为支持体育彩票事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出台了《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为提高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积极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出台了《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此同时,加大了贯彻执行力度,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一是优化纳税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杂志、互联网站、手机短信、办税服务厅等多种平台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及时知晓与体育、健身事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咨询和辅导;简化办税手续,明确办理程序,切实保障纳税人获得减免税收的权利,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二是强化税收管理。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到税收优惠,又要避免违规享受减免税;加强税源专业化管理、深入推进信息管税,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是加强政策评估。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配合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与体育总局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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